公告:全国工程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作者:中国机电协会工程机械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0-28

全国工程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工程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权属识别,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开展工程机械行业自律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工程机械设备信息采集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工程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机械是指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铲车和其他工程搬运机械。


          第三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工程机械综合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工程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省市(县)工程机械综合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机械登记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全国各地使用的工程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工程机械登记包括档案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工程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  工程机械档案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直至设备报废。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和编号。


          第六条  工程机械设备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中机协下属机构工程机械综合服务登记部门办理,工程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设备档案登记证》及编号标识牌。产权单位办理档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机械设备档案信息登记表》 ;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使用一年以上设备应提供工程机械安全检测报告和行业认证报告书;
       (四)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五)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单;

 

     第七条  办理档案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各省市登记部门存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工程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三)磨损严重、基本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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